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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企业不提供证明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11-30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劳动仲裁中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员工可依法维权。公司无正当理由拒开的,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1. 若公司以未完成工作交接为由拒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工作交接是员工义务,但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开离职证明,二者并行不悖。公司应在员工办结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但出具证明不应附加此条件。 2. 若公司以旷工或违纪为由拒开:即使员工因旷工离职或存在违纪行为,公司仍需出具离职证明,可注明离职原因(如“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拒绝。 3. 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超15日未开证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超15日未出具即违法,员工有权要求立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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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时公司拒开离职证明,双方均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以下为具体分析及案例说明。 1. 公司赔偿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拒不出具离职证明致员工损失的,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员工已获新公司录用通知(要求离职证明入职),原公司拒开导致新公司取消录用,员工3个月后才找到工作,原公司需赔偿3个月工资共计30000元(需员工提供录用通知、取消录用证明、工资标准证明等)。 2. 员工再就业受阻风险:离职证明是新用人单位确认无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拒开可能导致无法入职。例如:员工应聘某企业财务岗,新企业背景调查时发现无离职证明,因规避用工风险(如双重劳动关系)未予录用,员工错失就业机会,即使仲裁后拿到证明,也可能已错过入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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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中公司拒不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况,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公司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2012年版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款明确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是法定强制性义务,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包括旷工、被辞退等),公司均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时限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劳动仲裁离职证明公司不给”的情况,公司拒开行为直接违反第五十条,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出具,若因无证明无法入职或产生实际损失,还可依据第八十九条主张经济赔偿。因此,公司以任何理由(如员工旷工、未交接等)拒开均无法律依据,员工维权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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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处理离职证明公司不给的问题时,存在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可能影响结果,具体如下: 1. 员工存在未结清违约金或赔偿金争议:若员工与公司有服务期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公司以未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为由拒开证明,此时违约金/赔偿金争议与出具证明属不同法律关系,公司不能以此对抗出具义务,员工仍有权要求出具,但公司可能拖延,增加员工维权时间成本。 2. 公司已出具离职证明但员工不认可内容:例如公司注明“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认为内容不实或影响再就业,要求修改或重开。员工需举证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如规章制度未公示、违纪事实不成立等),若无法证明,仲裁委/法院可能认定公司有权客观注明离职原因,员工维权重点需从“是否出具”转为“内容是否合法”。 3. 员工属“事实劳动关系解除”但未办书面手续:若员工与公司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拒开证明,员工需先通过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已解除,才能进一步主张出具证明,比签书面合同的情况多一个确权程序,维权周期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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